日據繼承.地籍清理

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、組合、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,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,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,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。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,爰制定「地籍清理條例」,經總統於96.3.21公布,並於97.7.1起施行。

茲為辦理地籍清理工作,內政部擬具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」,分別經行政院96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60051370號函核定及99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90018223號函核定修正在案,並作為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執行之依據,規劃自97年1月至102年12月止,已完成清查及公告14類土地之清理工作,並受理民眾申報或申請登記,而其中已辦理清查公告之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」、「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」、「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、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」及「權利主體不明」等4類,權利人逾期未申報或申請登記之土地,已由直轄市、縣(市)陸續辦理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登記作業。

為賡續辦理完成地籍清理工作,本部擬具「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」(如下附件),業奉行政院102年5月21日院臺建字第1020030191號函核定,預定自103年1月至108年12月止,除持續辦理前述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登記作業外,另外增加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之清理工作,以期達成健全地籍管理、促進土地利用及提升政府效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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